闽测〔2006〕16号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测绘局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他组织申请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以国家安全为前提,以社会化应用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审批:
(一)为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国家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1:5千、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和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审批:
(一)为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进行的三角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1:5百、1:1千、1:2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设区市、县(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四)省测绘局委托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第五条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是省测绘局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和省级基础测绘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省测绘局委托管理、市或县级基础测绘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使用人应当是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机构,并通过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主体资格认定;
(二)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三)持成果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一)符合规定样式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项目;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四)申请无偿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如实向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内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不能提出正当用途的用户,不得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九条 申请使用省测绘局审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附件二),再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在榕省直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他省、市、区驻榕单位直接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
其他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即时告知申请人。如需延长,经受理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申请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获准使用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