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资料审批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闽测[2004]1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审批规定》、《福建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规定》、《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审批规定》、《福建省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审批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住地方的单位)或个人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对外提供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规定样式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表》一份;
(二)有关部门对中外合作项目的批文;
(三)申请人与外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文版);
(四)可以反映与申请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有关的技术性说明;
(五)工商注册证明;
(六)公民有效身份证件;
(七)涉及军事设施的,应提供有关军事部门(总参谋部或军区)的审批文件;
(八)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表》,并将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也可自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下载《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请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要求准备完整齐全的材料后,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
设立在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局办事服务窗口负责接收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省测绘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测绘局自受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即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测绘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申请人对省测绘局作出的不予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向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技术处理由省测绘局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审批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效进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省级基础测绘形成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省测绘局委托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市、县级基础测绘形成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审批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以上的大地测量成果、航空遥感影像、1:25万比例尺、1:5万比例尺等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基础测绘形成的下列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各级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第五条 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测绘局或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使用人应当是中国公民和组织;
(二)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三)符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规定样式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明确的使用目的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范围;
五、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如实向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提出正当用途的用户,不得申请使用涉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并将申请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也可自福建政务网(www.dlzx.fj.cn)下载《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请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要求准备完整齐全的材料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在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局办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为“局办事服务窗口”)负责接收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省级基础测绘形成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省测绘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测绘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即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测绘局作出准予或不予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申请人对省测绘局作出的不予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
系统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坐标系统的统一管理,避免平面坐标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使用的混乱,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审批工作。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中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
(二)现有平面坐标系统的等级、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尚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三)独立的法人单位;
(四)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规定样式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属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应提供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计划部门的立项核准文件;
四、能够反映本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五、由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的技术设计和作业方案;
六、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提供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并将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也可自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下载《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要求准备完整齐全的材料后,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
省测绘局办事服务窗口负责接收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部。
省测绘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对拟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省测绘局或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并提交关于核实情况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省测绘局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即时告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测绘局作出准予或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对省测绘局作出的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与遥感审批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的统一管理,保障测绘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济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二)没有相应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成果资料或者现有的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成果资料无法满足需要。
第三条 申请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属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应提供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测绘资质证明材料;
(五)省测绘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要求准备完整齐全的材料后,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办事服务窗口负责统一接收所有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至省测绘局办事服务窗口的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
采用邮寄方式应当挂号,并在信封上注明“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申请”字样。
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接收日期以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测绘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省测绘局准予批准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成果资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