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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资质证书办理规定、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闽测[2004]14号

( 2006-01-08)

福建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资质证书办理规定

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闽测[2004]14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测绘资质证书办理规定》、《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福建省测绘资质证书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资质证书办理程序,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测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活动,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甲级测绘资质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等级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五条  从事测绘业务活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确认的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乙级资质的由省测绘局出具的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由省测绘局或设区国土资源局认定的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除外);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测绘资质申请人提供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的《测绘资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将申请测绘资质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资质申请人)也可自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下载《测绘资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测绘资质申请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测绘资质申请人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要求准备完整齐全的材料后,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办事服务窗口负责统一接收所有测绘资质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测绘资质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至省测绘局办事服务窗口的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

采用邮寄方式应当挂号,并在信封上注明“测绘资质申请”字样。

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接收日期以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省测绘局在收到测绘资质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省测绘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测绘局或其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并提交关于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省测绘局自受理测绘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即时告知测绘资质申请人。

第十三条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测绘资质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测绘局作出准予测绘资质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测绘资质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申请人对省测绘局作出的不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申请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申请人需要延续《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测绘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作业证办理程序,提高测绘办事效率,实行测绘政务公开,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单位、持证人员及测绘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甲、乙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

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初审工作,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

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测绘作业证,测绘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二)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三)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

第五条  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测绘作业证申请表》、《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也可自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下载。

第六条  甲、乙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应当送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于20日内签署意见,报省测绘局受理、审查、发放;但在榕省直的甲、乙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可直接报送省测绘局。

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应送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及发放作业证,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七条  测绘作业证主办人员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八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十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原发证机关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一条  测绘作业证由原发证单位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单位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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