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成果目录
和副本汇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测发[2003]1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测绘管理站(所),甲、乙级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规范我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现印发《福建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规范我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福建省测绘局委托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接收,管理。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接收的副本和目录进行汇总后于每季度末上交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省测绘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成果目录。
接收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应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附表一、二)。
第四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原知识产权单位许可使用测绘成果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五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验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按分级管理原则向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第六条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直接汇交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第七条 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包括: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地图;
5、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及产品的副本;
以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八条 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具体如下: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4、用于测量或修测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
5、其它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的目录;
7、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九条 具有测绘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要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与所辖地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联系。
第十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格式见附表三至二十四。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