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厦国土房[2003]93号
市府办:
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79号文转发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与执法,坚决查处有政治性问题的各种地图出版物和地图产品,查处未经审查批准的各类侵权、盗版的地图产品。
2001年12月,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6个局、部、署又以国测办字[2001]18号联合行文,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与协调等工作。尔后各地政府也按“上下对口”的要求成立类似的组织协调机构。去年底,国家“整规办”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将于今年上半年赴各地进行检查抽查。省已明确我市将作为受检城市之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建立相应的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机构,要展开宣传,要建立测绘主管部门与工商、新闻出版、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体系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要培训地图市场执法人员,展开自查自纠,迎接上级的检查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成立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市政府新闻出版办公室、贸易发展局、海关、外事办、市教育局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厦门市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按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地图产品
1、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网上登载的,责令立即撒换;在市场上销售的,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
2、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坚决予以销毁。
3、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领导外,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依法给予当场没收等处罚。
5、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
6、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7、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依法查封其生产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
8、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监管进出口地图产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
1、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产品,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2、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
3、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
4、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查验中发现有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 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环环相扣、严格把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管,工商局、新闻办、贸发局、外事办、海关、教育局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责任,形成主管部门常抓不懈,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公众参与与监督的工作制度。
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图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活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媒手段,大力宣传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教育部门要把树立国家版图意识作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法制、司法部门要把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地图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争再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使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