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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 2003-10-15)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闽土[1997]籍字010号 1997年5月12日

各地(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地籍测量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地籍管理的规范化和建立科学、完善的地籍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地籍测量资料是分析、挖掘和利用城镇现有存量土地,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订科学的城镇土地利用计划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地籍测量工作,加快城镇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应将城镇地籍测量作为当前地籍管理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尚未进行地籍测量的城镇应积极地创造条件,依照省土地管理局闽土[1994]籍字016号、闽土[1995]籍字006号、闽土[1995]籍字010号文件要求,选用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地籍测量工作形式和技术方法开展工作。
2、开展地籍测量前已经基本完成土地登记的县(市、区),应依照闽土[1994]籍字02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与测量专业队伍配合,积极地做好界址点的复标工作,加快地籍测量工作进度。
3、已完成地籍测量城镇,应积极地做好地籍测量成果的应用工作。首先,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汇总分析的,应按照闽土[1996]籍字035号文件要求,利用地籍测量数据、图件等资料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其二,要努力在本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及社会推荐、使用地籍测量成果,提高成果的使用效益。
4、已完成地籍测量的县(市、区),在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同时还应做好变更地籍测量,以保持地籍资料的统一性、现势性。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地籍文字,图形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5、地籍测量采用外承包形式开展的,要做好承包队伍的资质认证。根据我局对已完成地籍测量县(市、区)的检查验收情况,我局推荐部分在我省地籍测量工作质量信誉比较好、技术力量比较强的单位(详见附录二),供各地在选择测量专业队伍时参考。
6、各地在地籍测量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土地管理局地籍处反映。
附录一:
各地、市地籍测量工作进度一览表

地市名称 县级单位 开展数 完成数
福州市 13 6 1
厦门市 7 4 1
泉州市 8 2 ……
漳州市 10 …… ……
莆田市 4 …… ……
三明市 12 11 2
南平市 10 4 4
龙岩市 7 7 7
宁德地区 9 …… ……
合计 80 32 15

注:本表开展数以上报城区《地籍测量技术设计书》统计数量为准;完成数指完成 的城区或县城区,以省、地(市)联合检查验收统计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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