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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编写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闽土[1992]籍字028号 (1992年11月3日)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省土地利用规划院: 为适应当前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需要,加强调查工作的质量管理,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推动我省地籍管理向高层次发展,现将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编写和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以下简称)《设计书》含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二、《设计书》编写依据: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土地管理局有关权属调查的技术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 3、《城市测量规范》; 4、测绘行业的有关规范和图式。 三、《设计书》格式及具体内容要求详见附录。《设计书》原则上以调查区域(城区或建制镇区)为单位编写。 四、权属调查部分的技术设计及具体实施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地籍测量可以承包给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其地籍测量部分的技术设计由承包单位编写,然后由甲方或乙方综合整理成正式的《设计书》。 五、《设计书》编写文字要精练,引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条款可只列条款编号,不必重复书写规程全部内容。 六、《设计书》一式五份由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上报地(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地籍测量承包给测量单位的,可与测量单位联合上报。 七、《设计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原报批手续。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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