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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界址点标志恢复工作的通知

( 2003-10-15)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界址点标志恢复工作的通知
闽土[1994]籍字第22号 (1994年8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目前,我省有相当部分地区开展了地籍测量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省大多数地区是在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之后开展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完成时间比较早,实地界址点、标志有一部分已难以找到,因此,界址点标志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标)成为地籍测量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为此,现将复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开展地籍测量的区域应首先进行复标。在登记发证时,实地设置的界标尚存在的,在地籍测量前也应进行复查。
二、复标工作的实施原则上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管理部门力量不足的可请测量专业队协助进行。
三、复标应依据原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勘丈宗地草图、宗地图和编绘的地籍示意图,三图对照、实地恢复,并以严格按原确认的土地使用权界线进行恢复为原则,如地面情况在登记后发生变化,而无法按原土地使用权界线恢复的,应进行变更权属调查,重新丈量、绘制宗地草图,并在原宗地图和新测制的宗地成果中加以注释,表示该宗地在登记后已发生变更,以便土地登记人员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四、复标时应在实地设置界标,界标式样及用法详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C。隐蔽界址点实地无法设置界标的,应另绘草图详细标注出其与周围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的关系距离,以利于测量时寻找出界址点的确切位置。
五、每完成一个街坊的复标,都应进行100%的实地复查,确实无误后交测量专业队进行地籍测量。
六、地籍测量结束后在自检时应将原登记发证的宗地图、地籍示意图与新测的宗地图、地籍图对照检查,如有矛盾应查明原因。属复标或新测图过程中产生的差错,应立即予以纠正;属原登记发证时造成的差错,应在原宗地图和新测制宗地图上加以备注,并将新测宗地图存入其宗地档案、待土地变更登记时,再给予变更,以保证新旧成果的衔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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