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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发[1986]42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处: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国测绘部门管理体制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实行政事企职责分开,强化政府职能作用:测绘生产单位普遍推行承包经济责任制;测绘产品和劳务实行有偿提供制度。为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七五”计划的建议,加强宏观控制,理顺关系,巩固、完善测绘管理体制,现将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是当地人民政府归口管理本地区(城市和乡村)测绘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履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本地区测绘工作的政府职责;(2)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的行政、经济和技术法规,制订本地区测绘法规和规章制度;(3)组织制订本地区的测绘行业规划和计划;(4)负责全地区测绘技术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的科技发展规划,培养测绘人材;(5)做好测绘产品开发、技术市场开拓、信息交流和对外测绘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6)组织测绘行业的计划协调和业务协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7)负责全地区测绘资料档案、测量标志维护和地图编制出版审查的管理工作;(8)对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具体职责,可以条例或规定等形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市、县设置测绘管理机构,对于加强测绘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凡已建立了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的地区,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要加强业务领导,使其真正发挥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测绘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尚未建立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的地区,各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请示,提出措施,争取尽快设置机构。 三、加强法规建设,设立法规体系,是运用法规手段做好测绘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证。目前,山东、江苏、广东、广西、福建、河南、甘肃、辽宁、浙江、宁夏、云南、湖南、安徽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已颁布了测绘工作管理条例或暂行规定等。尚未颁布管理条例或暂行规定的,各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要尽快组织力量制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凡从事各项测绘业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包括从事地方测绘业务的军事测绘单位,都应遵守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测绘工作管理条例或暂行规定等。 四、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凡从事各种测绘业务的单位和组织,均应由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并发给测绘许可证。进行经营性测绘业务的,还须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测绘生产。 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制订测绘许可证的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据此制订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五、国家对航空摄影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77号文的要求,凡需要摄影的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提出申请,经汇总报国家测绘局审定批准后,签订合同进行航摄。航摄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8号文的规定,应向有关军事部门报批航摄领空权。 六、加强对地籍测量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归口管理本地区地籍测量工作。地籍测量工作的实施,由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统一规划,组织安排。当前要抓好地籍测量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制订地籍测量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培训,为全面承担地籍测量任务做好准备。 七、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凡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经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审查批准。编制出版或再版各种内部用图和图集,要将技术设计书和编稿样图送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审批。凡绘有中国国界线的地区,应将样图或复制图送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审查。出口地图应当同时分送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审查。 八、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凡需要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应按规定报所在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审批。 九、测绘产品、资料收费价格,国家测绘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统一标准。在统一标准未正式颁布之前,可按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测绘成图、成果资料实行部分收费的试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测绘工作的统计监督。统计是搞好行业信息制订规划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省、自治区测绘局和直辖市测绘处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以充分发挥统计监督的作用。
国家测绘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