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要闻简讯 > 友情提示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详解有关政策

( 2006-11-25)

关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孤寡残疾等家庭优先分配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常年接受申请,实行全市统一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其中个人申请的单列轮候配租,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等单列轮候优先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主动向公房中心提出变更登记。符合条件并轮候入围的申请人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申请人的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根据保障性租赁房分配户型的原则,结合自身需求和房源情况自行挑选住房。申请人可三次选房,不能选定的,视为放弃资格,但可重新申请和轮候。

  >>单身晚婚可个人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共同指定的一个成员申请,参与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不得分开申请(两地分居的除外)。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个人申请。

  >>房型分配根据需求

  在房型分配原则上,申请人无住房的,3人3代的、3人同代的、单亲带2小孩的、4人及以上的符合分配三房型;夫妻2人或加1直系亲属的、2人2代的、2人同代的符合分配二房型;1人户家庭构成可分配一房型。申请人有住房退出的按无住房分配原则;有住房且未退出的,按以上房型下调一房型分配。申请人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申请下调分配房型。

  >>5年内卖商品房的无房户不能申请

  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和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以投靠子女方式入户厦门的,不能单独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关于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轮候超过3年可直接配售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取轮候式购房,并根据房源情况,按分数高低顺序,排位高的先配售,分数低的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进入轮候的,每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新的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的申请人可根据房源情况选址购房或继续轮候;选址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出说明;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轮候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离婚不足2年不能申购

  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过房产交易;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申购者需将户口迁入新址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将所有申请人的户口在交房前迁入新址。在厦服役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现役军人,视为具有厦门户口,其家庭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关于退出机制

  >>空置超过半年需退出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一经查实,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

  贴心提醒

  >>申请流程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程序是:向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证件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交市住宅办打分、公示、复核→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再公示→进入轮候→按分数高低顺序配售。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程序是:向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证件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并登记发号→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审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向社会公示→轮候入围的选房→签约入住。

  >>提交材料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要如实填报和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已去世的应附死亡证明,离婚的应附离婚证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收入、住房、资产、个人完税和缴交社保情况等证明;无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应出具经济来源和每月开支说明书;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合同、协议(退房协议、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