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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收费调整 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2005-02-25)

■驾驶许可考试费:汽车500元


■考训场收费:取消硬性收费,改为大车30元/车·小时,小车25元/车·小时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 通讯员办张增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


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费,由承训单位根据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所需的培训成本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考训场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原核定的考训场收费标准(小车1300元、大车1800元)同时取消。今后,凡受训人员自愿要求进入考训场训练的,需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未正式核定前,暂按大车30元/车、小时;小车25元/车、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由考训场地所有者收取,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汽车50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80元、科目二考试14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100元)、科目三考试280元(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加收60元)。(2)、拖拉机67元,其中:学科考试35元、术科考试32元。(3)、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以上考试收费标准,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时的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取消我省原核定的机动车磁卡式驾驶证副证、各类驾驶证证夹、证卡、各类机动车号牌架收费项目和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为:客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每车次84元;客车(8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每车次96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车次60元;摩托车每车次25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一律不得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自今年3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到2007年2月28日止。过去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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