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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您得仔细推敲

( 2005-07-11)

购房协议您得仔细推敲


辛先生近日因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因其与中介方事先协议不详细、合同条款不全,工商部门的调解程序被迫中止。思明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通过中介方买卖房屋前要多方了解情况,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推敲,往往一个小疏忽就会导致问题产生并难以解决。


辛先生说,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公司——21世纪中环分店,与一房主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同时交了3800元的中介费。但后来购房协议因故终止,辛先生要求中介方退还中介费,但中介却认为,他们收的是合理费用,拒绝退还。


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当初签协议时,辛先生和房主双方讲好“卖方(房主)产权证办理完毕七日内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并写进了协议书,谁知一直到今年6月初,该房的产权证仍在办理中。辛先生实在等不及了,遂与房主商量终止购房协议,房主也同意。但其退还中介费的要求却在中介一方“卡了壳”。


中介方21世纪中环分店认为,购房者与屋主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真实自愿签订,中介方按照居间合同法收取的中介费是合理的,不属于提前收取中介佣金。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2315工作人员依据此条款,在辛先生和中介方之间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始终各执一词:辛先生说房屋没有买成,等于合同没有成立,中介方理应退还中介费;而中介方认为协议书是在其促成下签订的,所以才收了居间费,至于房屋至今未过户并取消交易,均与中介无关。由于双方互不让步,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随后,中介方便以将此事交由其律师处理为由,拒绝再接受调解。工商人员只得建议辛先生到土地房产管理局执法处咨询,并通过诉讼渠道处理。


思明区工商局认为,这起投诉之所以无法成功调解,主要原因在于买房卖房双方仅协议产权证办好后七日内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而对房产证何时办好这个不确定因素未明确约定,因此,工商部门在调解中对违约责任很难判定。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曾庆光 洪淑端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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