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货币补偿“已拆未还侨房”的通告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8号)精神,落实侨房政策之前以公房形式被征用拆除而未进行补偿的涉侨房屋将给予货币补偿,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偿范围:历年来以公房形式被征用拆除而未进行补偿的侨房(不含改造起点以上的非住宅侨房)。
二、补偿标准:按照侨房拆除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三、申请材料:房屋契证及其它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继承人申请须提供继承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公证手续。
四、受理机构: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五、受理地址:厦门市思明东路19-29号二楼
六、咨询电话:0592-2079538
二00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