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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听证会须知

( 2007-03-05)

一、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项成果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听证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1、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10个;

2、本市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5个;

3、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含评估、经纪、策划)代表6个;

4、本市居民代表3个;

5、本市社会团体代表2个;

6、特邀市人大、政协方面的代表4个。

三、本市单位持介绍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报名,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确定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凭《听证通知书》入场。参加报名未获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人数不超过15个,按报名时间顺序指定,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旁听通知书》。

四、经批准后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会后将相关材料交听证举办单位。参加旁听人员,今后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七、听证代表和旁听者应遵守听证会纪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OO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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