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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见的通知

( 2007-09-05)

厦国土房2007366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转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厦府办[2007]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要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使干部职工人人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要认真对照《局政务信息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责任分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并及时更新,确保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意见,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编制、公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要按照89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全面清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于97日前报局办公室汇总。

六、局办公室、监察室要对各处室、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

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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