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04〕120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矿山年检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各矿山企业: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公布福建省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51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162号)以及《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今年矿山年检工作及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年检工作
(一)各分局必须确实认真抓好一年一度的矿山年检工作,及时督促本辖区的采矿权人按时如实填报《福建省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并于5月30日前将审检后的报告书送市局地质矿产处备案。对采矿权人未按时如实提交报告书的,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按规定提交2003年底的矿山采掘工程平、剖面图,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矿山矿界拐点勘测及界桩、界碑埋设工作。
(三)各采矿权人要积极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缴交工作,确实履行法定义务。2003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2004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未交清的矿山,请于2004年5月30日前按规定缴清。逾期仍未缴清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各露天开采矿山要确实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厦府[2003]60号)及《厦门市空气污染控制工作考评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做好矿山防尘降尘工作。认真做好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工作。对开采造成的裸露山体部分应进行植被绿化,营造良好的矿山生态环境。
(五)各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并对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认真自查。露天开采矿山重点检查矿山生产台阶高度、工作面边坡角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先剥后采、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六)各矿山企业必须主动认真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工作,并按安监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各分局要认真把好矿山年检工作,对禁采区内的矿山不得给予年检,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和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367号)做好关闭工作。对于采矿许可证办证要件不齐或要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限期补办,对限期内仍不能完善办证要件的不予年检,并按规定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对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为C级的应认真进行整改并达到B级以上,D级的不予年检。
我局将于6月份开始组织矿山年检专项检查,请各分局作好准备。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
(一)按规定对原无偿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在办理延期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时,其采矿权需通过有偿方式重新取得,办理有偿出让工作量大。经研究,对本次年检合格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先顺延至今年12月30日。
(二)对已完成储量核实等基础性工作的矿山,各分局应在6月10日前组织换证和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重新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三)对未完成储量核实等基础性工作的矿山,限在10月30日前完成。并在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其采矿许可证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开采。
(四)对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为D级的,需进行停产整顿。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暂不予顺延。待整改后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给予办理延期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矿山 年检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本局领导。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