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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村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着重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滞后、“一户多宅”、超标占地和“空心村”等突出问题。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禁止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给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建住宅。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确权发证和过户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用地整理计划,逐步改造旧村庄、整治归并“空心村”和零散村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通过拆迁新建、整理改建、合并组建、移民迁建等多种模式,切实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农村村民转为居民,迁移户籍或不在原籍居住的,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和住宅,并通过土地整理、旧村改造等形式逐步加以盘活利用。 ——加大对农村违法建设用地的预防和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日常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公安、法院配合,切实解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用地审批、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或工商登记等手续。 〔摘自 海峡资源报 记者 房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