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救济渠道 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08-04-24)
近日,经市法制局复函同意,今后我局作出的拆迁裁决须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增加拆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渠道,以此解决此前拆迁当事人若对拆迁裁决不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