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翔〔2008〕通告10号
根据厦门市规划局地字第350213200816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翔安区,占地485455.38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物附着物需要征收,作为厦门东部燃气电厂(LNG)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府〔2005〕179号文及厦门市征地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地址:美湖路15号,电话:2298305。
二、征地实施单位: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福路2005号,联系电话:7889988。
三、征地范围: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浦园社区、张埭桥水库、彭厝社区、东界社区、西滨社区,工程用地以实地放样为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五、征地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05〕179号文及市、区征地有关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六、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