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单位简介 通知公示 要闻简讯 公告通告 重要文件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返回市局

廉租住房政策解答

(2007-12-01)

一、2007年廉租住房安置依据

我市2007年廉租住房安置是依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3]325号)文件。

二、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市委市政府把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让困难市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连续5年把为双困户解决廉租房的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截至今年11月底,我市廉租住房共安置4812户,其中实物安置1292户,租金补助安置626户,租金核减2500多户。实现全市范围内“应安置,尽安置”的目标。

三、申请廉租住房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根据现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一)申请人家庭属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m2;(三)申请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标准;(二)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m2以下;(四)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 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

具体情况:3人(含3人)以下,家庭收入5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0万元以下;4-5人,家庭收入6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4万元以下;6人(含6人)以上,家庭收入7万元,家庭资产28万元以下。

四、以上条件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一)属于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家庭,尚未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直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并能获得优先配租;(二)取得廉租住房实物安置的廉租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m2以下的,符合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获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应腾退其廉租住房;(三)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的廉租户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五、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提供申请材料和程序:

提供申请材料主要有(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无单位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四)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受理、发轮候号码,并按程序进入资格审查审批程序。

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只要自付市场租金的10%,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市场租金的90%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6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