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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核

(2006-08-01)

一、许可事项、编号

临时用地审核

二、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临时用地(准许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8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条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四)《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921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有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  

(二)原用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三)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四)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审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国土厅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皇达大厦26

联系电话:5188568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

联系电话:6586990

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安农业银行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7558572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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