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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什么界定?

( 2006-01-13)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什么界定?

答:以土地房层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所有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可证明及1990年4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录.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逾期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原用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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