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 系列问答 > 土地管理

早期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现要转让或抵押应怎样缴交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年限从何时算起?

( 2004-05-06)

    早期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现要转让或抵押应怎样缴交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年限从何时算起?

    答:根据 《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 》 的补充规定,转让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上建造并允许出售的商品房按以下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的按现行出让地价的 15 %收取;土地用途为居住、办公、工业的,按该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缴文。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以 1990 年 5 月 19 日算起。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