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补交?以什么标准补交?出让年限从何时算起?
( 2004-05-06)
单位将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补交?以什么标准补交?出让年限从何时算起?答:根据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文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 的规定,单位将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原公有住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单位按售房救总额的 15 %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年限以该房产建成年份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