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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如何补办审批手续?
答:我市乡镇企业补办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为: 根据 《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蛋战己发证若干规定 》 ,凡已具备用地审批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文件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有效文件,或已由各区财政局颁发 《 乡村房产契证 》 的乡镇企业,海沧区、集美区可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下属海沧、集美分局,岛内向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已建成投产但不具备上述有关手续的乡镇企业,应依照市政府 【 2000】054 号专厄会议纪要精神,在会议纪要确定的确权范围内,持 《 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到相关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但1999 年 1 月1日以后在新增农用地和原闲置土地上建设的乡镇企业不在补办之列: (1 ) 1998 年以前根据厦委 【1991】91号文精神,在“人均 15 平方米预留企业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应持市、区政府预留企业用地批文或经用地申批部门签署意见的 《 补办手续工作表 》 ,到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工作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 ( 2 ) 1 987 年 1 月 1 日以前乡镇企业的习惯性用地,应以我市 1989 年 1 :1000 地形图及当时的营业执照为依据,经镇、区两级政府证明,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及用地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 3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确认的乡镇企业用地,按照当时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局同时批准用地及建筑物,取得 《 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 的,可直接申请登记;按照审批权限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在工作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 ( 4 )需要重点扶持的乡镇企业,不涉及新增农用地的,应由各区乡镇企业用地清理和确权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及用地审批部门在工作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过路盖章”。 对于因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其用地及建筑物可由各区、镇或村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代为补办手续.由区、镇政府或村经济实体申办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各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上述补办确权手续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其建筑物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各区质监站负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各区无把握检测鉴定的建筑物,由各区统一报市建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专项检测鉴定,或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各乡镇企业的环保及消防安全问题一时难以确认验收的,可先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环保及消防职能部门应根据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类型及状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对于乡镇企业的临时堆场、露天仓储如机砖厂等临时用地、简易搭盖,以及因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而提供作为水产养殖、花卉生产的基地,不予办理确权登记;上述补办确权手续范围之外的乡镇企业,以及改变乡镇企业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转租集体土地的乡镇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按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办理手续,不许借机搭车,乘机补办用地及建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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