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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期的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遗失后如何申请登记?

( 2006-01-13)

    土改时期的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遗失后如何申请登记?

答:由于解放初期我市土地改革时颁发的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历时已久,遗失、毁损现象十分普遍,而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存根档案资料(岛内池未保存下来,因此对遗失权证的补发成为岛内登记发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村居民向岛内各土地所申报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遗失后,由土地所向申请人发放《 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审批表 》 ,经申请人(应系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签章,村委会、镇政府 《 街道办)证明盖章后,以 《 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 》 作为确权的主要参考资料,土地所经现场核对存留房产、四邻情况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后,对未翻建、改建的存留房产登记发证;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的业主原有房产在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后分配给贫雇农居住的,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土地所召开现场调查会,按土改后的实际情况登记发证。
上述情况确权后,权属人健在的,向权属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经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 《 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 》 ,作为其后代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办理继承公证书后.再向继承人发证。 《 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 》 与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村居民土改时取得的 《 土地房产所有证 》 已遗失,又未经批准翻建、改建、扩建的,应退回登记申请,暂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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