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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有哪几条处理原则?
答:共有建筑面积有以下两条处理原则: (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① 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② 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③ 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 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它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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