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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还有哪些具体补充规定?

( 2006-01-1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还有哪些具体补充规定?
答: 《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 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还有以下 12 条具体的补充规定:
( 1 )计算建筑面积的地面层(底层)走廊、檐廊等可分摊的.当底层各套(分户)向该廊道开门时,该廊道的建筑面积扣除通往楼上的通道面积后为底层各套(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廊道的建筑面积依照共有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 2 ) 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分户)进行分摊。其余各共用部位为各相关套(分户)分摊;
( 3 )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公用部位.分创成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分别为各使用层共用分摊;

( 4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以套(分户)认定.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方案;
( 6 )某个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分摊后.不具体划分各套(分户)摊得面积的对应部位;
( 7 )不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摊入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 8 )用于公共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积为 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超出上述面积时,其超出部分作为套(分户)摊入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 9 )楼梯下方实际使用的,层高在 220 米以上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的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 2.20 米以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楼梯建筑面积.由使用该梯的功能区分摊;
( 10 )房屋为斜面结构或非垂直坡体、层高 2.20 米以上的部分和复式楼挑空部位,直接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不计算外半坡;
( 11 )以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墒的.其外半墙厚度以结构楼板外沿与玻璃幕墒外墙面之间水平距离的一半确定。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规定处理;
( 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预售登记时的销售面积仅供面积侧算时参考,不能作为确认房屋产权面积的测算依据;销售合同中应包括分摊的共有建筑部位说明或面积数值,合同中约定分摊的共有建筑部位应符合《 房产测量规范 》 和本细则中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内容,而且必须是合同签订各方共同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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