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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屋的回赎时效如何计算?

( 2006-01-13)

    典当房屋的回赎时效如何计算?

答:1986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 ,其第 2 条规定,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通 10 年或未定典期经过 30 年,出典人提出回赎,在此之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原则上视为绝卖。其第 3 条规定了回赎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规定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新计算时效。也即回赎时效也存在终止和中断的情况。

典当的房屋视为绝卖,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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