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期内,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 2006-01-13)
在公告期内,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答:根据 《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 第 29 条,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级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