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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 《 城市规划条例 》 颁布前,自建的私房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 2006-01-13)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 《 城市规划条例 》 颁布前,自建的私房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答:根据厦府 【 1997 】综 016 号文件的精神,在空地自建的私房,管业清楚.无权属争议,在提文 《 自建申请表 》 和 《 土地来源具结书 》 ,补交超用地面积、超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以确权发证。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房地产档案不相一致,还应出具书面说明,其权属的确认应以档案记载为准,无档案记载的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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