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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 11 * l1 ,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探矿权分两级审批登记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勘查下列矿产资源,应由省国土资源斤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1 )跨省的矿产资源; ( 2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3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 4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卫片己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勘查投资大于 500万元的矿产资源。 前款以外所列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建筑用石料、饰面石材、砖瓦土、河道砂矿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办理勘查受登记和颁发 《 勘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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