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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生产小矿实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的政策界限规定是怎样?

( 2006-01-13)

    福建省对生产小矿实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的政策界限规定是怎样?

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闽国土资综 【 2001 】 64 号文)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类矿山企业列入关闭、淘汰、联合、改造范围:
( 1 )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低于 《 目录 》 中“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小矿: ① 一处整体资源被分割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的; ② 无后续资源保证.开采技术水平低的; ③ 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定,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④ 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矿山企业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息的。
( 2 )不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 或分布于政府公布的矿产资源限采区、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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