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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垫资治理改造有主危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 ( 1 )持有 《 土地房屋权证 》 或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和 《 房屋所有权证 》 ;属共有产权的,应附全部的共有权证; ( 2 )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厦门市房里安全鉴定报告(书) 》 ,且鉴定结论必须为整幢危险房或局部危险房;危险点房屋暂不列入政府垫资治理改造政策的扶持范围; ( 3 )上述危房险情已危及住户及周边的公共安全; ( 4 )申请人必须同意将《土地房屋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含共有权证,下同)作为政府垫资治理改造款的抵押物; ( 5 )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困难,确无经济能力治理改造危房;经济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危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主要经济控制参考指标为房屋所有权人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500 元(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800 元的可申请全额垫资, 800 元至 1500 元的可申请半额垫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00 元以上的,不予办理政府垫资治理改造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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