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 系列问答 > 房屋管理

租赁停止怎样办租赁关系手续?

( 2004-05-06)

租赁停止怎样办租赁关系手续?

答: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停止租赁关系,出租方和转租方须在十五日内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属实,方可停止缴交房屋租赁收益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逾期不报的,视为租赁行为未终止,征收部门可向其继续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