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厦同政[2004]197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同国土房[2004]146号)收悉,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上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 商品房项目:
对我区历年来已批的商住商品房用地但未全部开发完成的项目进行清理。分成二大类分别处理:
(一) 主体工程已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1/3以上的项目:
因已不属于闲置,给予延长期限,但应签定补充合同,对剩余部份的动工建设期限进行约定,定为二年内全部建筑物主体工程应动工建设(从批准延期之日算起,下同),再超过期限则收取违约金(每超过一年则按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的5%计收,下同);
(二)主体工程建设未达应建设总面积1/3或未拆迁、未动工的项目:
对1999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且至今主体工程建设未达1/3或未动工的项目,由政府收回重新挂牌出让,并退还原已缴交的地价款和有效投入。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项目,分2种类型处理:
1、已在建但未达1/3,或旧城改造项目未拆迁或部份拆迁的:按出让合同中出让金的5%收取闲置费,并签定补充合同后,给予延期二年时间基本完成拆迁并建设到1/3份额(二年后如未能达到1/3则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闲置费);再给二年时间全部主体工程应动工,否则按补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未涉及拆迁而主体工程未动工建设(空地建房,或仅拆少量临时性建筑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福建省实施〈土地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取闲置费,并签定补充合同后,给予办理延期一年,其中闲置费计收依据为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一年后如未能达到1/3,则按有关规定或补充合同约定给予收回。
二、自用项目(如工业、仓储、自用办公等):
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基准地价的5%收取闲置费,并签定补充合同后,给予延期一年,延期一年后仍未能建设到应建设面积1/3的,则按有关规定或补充合同约定给予无偿收回。
三、如确属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建设的,则动工建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予收取闲置费,但应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政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凡拒不缴交闲置费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收回。
特此批复。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