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依据
1.《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
2.《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3.《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4.《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与城镇权籍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厦国土房[2006]332号)
(二)程序
收件-初审-复审-交易登记中心领导初核-分局权籍科复核-分局分管领导核准-制证-发件
(三)要件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
2.政府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5.契税完税凭据(原件,2003年6月1日起出让的土地);
6.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属合作项目的,应提交合作各方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9.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10、登记机构认可的用地红线放样图(原件)。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土地登记结果
土地登记结果:权籍科只负责第四级审核,土地登记结果由发证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