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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土地登记

(2006-12-15)

 

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依据

1.《土地登记规则》(国土[]字第184号)

2.《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3.《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4.《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与城镇权籍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厦国土房[2006]332号)

(二)程序

收件-初审-复审-交易登记中心领导初核-分局权籍科复核-分局分管领导核准-制证-发件

(三)要件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

2.政府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5.契税完税凭据(原件,200361起出让的土地);

6.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属合作项目的,应提交合作各方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9.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10、登记机构认可的用地红线放样图(原件)。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土地登记结果

土地登记结果:权籍科只负责第四级审核,土地登记结果由发证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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