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
证工作业务细则
同国土房[2004]104号
一、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施范围与登记机构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客体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因此该项业务工作的实施范围是广大农村地区。对于城市建成区边缘的城乡接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即“村改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该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再属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具体工作。
二、 受理登记申请
各国土所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申报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已按规定完整提交了申报材料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预约权属调查与勘丈测绘的时间。
以下为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 农村居民申请权属登记应提交:
1、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批准建造的有关文件或证照。
(1) 土改时期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
(2)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批建文件;
(3) 历届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二) 村镇企事业单位申请权属登记应提交:
1、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委托代办的,还须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批准证照。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需由档案馆查档核实的,应提交档案馆证实材料),经登报公告遗失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认定该证明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历年来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财政部门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仍继续有效。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房屋的权属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以上权证今后应逐步、统一更换为新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换证时,若申请人只能提供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农村房屋所有权两种证书之一的,应由登记申请人就权属登记材料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由国土所调查、核实权属来源资料后,可以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三、 权属调查、勘丈绘图
依照《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国土所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按预约时间到现场同时进行土地地籍调查和房屋产籍调查,落实产权归属,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对房屋现状摄影拍照,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和《产籍调查表》,并由申请人在地籍调查表上对所定界址签字盖章。权属调查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上岗,共同作业,互相校核,需要时应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调查会,帮助确定权属和界址。
(一) 土地地籍调查
在调查确认土地使用权权属后,农村居民住宅的宗地界线及宗地面积应分别以下情况测量计算:1、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有院墙的,如果建筑主体占地未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以院墙范围用地面积为宗地面积;如果建筑主体占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以建筑主体占地面积为宗地面积。2、住宅无院墙的,直接以建筑主体占地面积为宗地面积。
建筑主体占地面积系建筑主体外墙外缘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的闭合面积,含建筑四面围合形成的露天天井面积。在确认建筑主体占地面积时,1、凹入墙面的凹阳台的投影范围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2、对于挑出墙面的凸阳台,若其投影范围内有高出地坪0.15米以上的台面,则投影范围内的台面面积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若其投影范围内无台面或台面无相对高差的,其投影范围面积不计入主体占地面积。
同安区农村地籍管理利用现势性较好的1:1000矢量化地形图数据,应用地籍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以上方法确定的宗地界线和宗地面积,应及时录入地籍信息系统,对系统的数据进行更新或补充,以保持地籍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同时,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利用地籍信息管理系统绘制并生成统一格式的农村宗地图二份,作为权证附图并存档备用。
(二) 房屋产籍调查
在调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后,农村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的要求进行勘丈测算,并利用微机采用AutoCAD技术绘制1:200的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平面图按照统一的AutoCAD图层管理要求,分别绘制一份《房屋登记实地勘测记录及房屋平面图》作为调查底图,二份《房屋平面图》作为权证附图和存档备用。为避免今后出现争议,《房屋登记实地勘测记录及房屋平面图》应由登记申请人对外墙尺寸及测算的房屋面积签字确认。
四、 权属审查
由国土所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进行实质审查,利用微机录入填写《确权登记表》,并在《确权审核表》中录入撰写审查意见,内容包括:
(1)权属人姓名、权属来源及凭证,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2)实测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3)拟予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拟予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国土房[2003]367号《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以前批准建造的农村房屋,建成后超占用地面积或超建建筑面积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以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为确权登记面积,并在权属证书的备注栏中如实注明实测用地面积及实测建筑面积、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记载接受监察处理的情形,注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按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2001年3月23日以后批准建造的农村房屋,建成后超占用地面积或超建建筑面积的,应报送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处理后方可受理登记申请。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参考同安区原有规定,对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村民无任何审批手续建造的房屋(祖厝);或者1982年2月13日至2001年3月23日之间无任何审批手续违法建造,但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房屋,经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后可受理登记申请。此类无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按规定处理的,以及申请登记时涉及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能补办批准手续但按规定可补办登记的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无审批手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认的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对于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时,因超占地被加注权利限制的部份与确权部分的面积之和没有超出120平方米用地面积限额的,换证时应注销原加注的权利限制;若面积之和超出120平方米用地面积限额的,超出的部分仍不予确权登记。
五、权属审核
由分局房产权籍科对国土所签注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修正或补充要点,在《确权审核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复审意见,明确权属人及确权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
六、权属核准
由分局领导对拟予确权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进行终审审核,签注核准意见。
七、公告
凡属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的转移登记,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应予公告的,均应由国土所安排统一公告,公告期一个月,期间持有效证据提出异议的予以受理,无有效证据或者期后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八、注册、制证
由国土所按全市统一要求编制权属证书号码,打印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及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粘贴附图,校核图、表、卡、证,保证相互印证,互相吻合。
为简化工作程序,国土所可先行制证,与案宗、微机录入的信息一同报房产权籍科进行权属申核,经分局领导核准后,由权籍科工作人员在证书上加盖钢印和公章。
九、收费、发证
由国土所向申请人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必须由权属人亲自领取,本人无法亲临领证的,属于亲属关系代为领取的,应出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结婚证),并出示权属人身份证;属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向村镇企事业单位发证时,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80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的规定收费。
十、归档
国土所发证后,权属登记的案宗统一归档分局档案室,档案按照地籍号和房地坐落的顺序排布。档案归档时,权属登记卡应单独串编成册,以便查阅。
属于换发新证的,旧证档案应一并归入新的档案案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