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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2009-09-02    字体显示:

(厦府〔2009〕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48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按不低于该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即集美区按不低于336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同安区、翔安区按不低于202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仍按700元/平方米执行。海沧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仍按480元/平方米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市发改委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厦府〔2008〕474号)所规定标准增加10%以上,容积率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详见附件)。 

  二、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并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具体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 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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