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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市场政策盘点
2010-01-05    字体显示:

    一、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界定仍保留原有界定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我局于2010年1月1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8750元/平方米。因此,从今年1月1日起,购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12600元/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不属普通商品住宅行列,不能享受普通商品住宅优惠政策。
    二、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入户政策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8号)执行不变,该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三、税收方面政策: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157号,个人购房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回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满,自2010年1月1日起,恢复按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执行。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保留不变。
    5、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保留不变。
    四、首次购房标准界定:
    2010年1月1日起首次购房标准以户(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此项政策主要是为契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提供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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