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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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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栏目,旨在提供一个平台,在社会公众与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便于广大群众和我们沟通、表达心声;便于我们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听取市民的呼声,采纳公众的智慧。
我们将不定期提供能引起公众关注的话题,作为我们栏目的议题,也希望更多的市民参与,积极发表意见。相信通过这个栏目听取社会公众和各界的意见,对我们的决策会有所思考,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
| 关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问题的意见征集 |
我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对我市首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复核审查的工作从5月8日开始全面展开,经认真核查,本次公示的1-500轮候号的申请人中有3户因其名下拥有房产或在5年内有房产交易记录,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逐一约谈后他们均表示退出申请。同时,我们在复核、约谈中发现,申请材料有疑义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现归纳整理通过媒体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市民监督。欢迎广大市民来信或登陆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发表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事的工作做实做好。 来信请寄:厦门市溪岸路96-100号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邮编:361003, 市国土房产局网站:www.xmtfj.gov.cn 1、申请人甲(一家四口)有一世代居住房屋,其户籍也落在现居住地,该房屋无产权证产权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户籍落在该房屋地。经调查,此处房产约有65平方米,申请人已在此居住60多年,经约谈,该申请人认为不应退此房屋,并可申请三房一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请问是否可以申请? A 、可以申请 B、不可以申请 2、申请人乙名下拥有一处私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但经调查发现,其共同申请人购买了十五个市场摊位产权,当时购置总价为15万元,且名下拥有吉利小汽车一辆,购置价为3.28万元。经约谈,申请人辨称其资产购买时的总价并未超过20万,应该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请问该申请户的资产应按哪种方式计算? A 、按原购置价计算 B、按现评估的市值价格计算 3、申请人丙(单身)有一底层店面,建筑面积45.65平方米。该申请人现将该店面出租盈利,自己另租房住,请问此种情况申请人丙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A 、可以申请 B、不可以申请 4、申请人丁为未婚大龄青年,与父母一起居住在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内,其本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现单独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调查发现,该申请人为独子,你认为申请人丁目前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A 、可以申请 B、不可以申请 5、申请人戊原来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性公房,但于2002年以零置换的方式更名给他人现租住私房,请问该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A 、可以申请 B、不可以申请 6、申请人戊与父母共同申请购买一套二房型的经济适用房,但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在父母名下,请问该申请人是否可以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A 、可以申请 B、不可以申请 7、申请人庚的父母的房屋拆迁按人口给予安置了一套住房,即三人安置了二房一厅,但产权人是庚的父亲,请问庚是否可以申请? A、给予受理 B、不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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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评论 [往期议题] |
[作者: 共和国公民 1441797131@qq.com ] |
| 本人是一普通公务员。普普通通,勤勤恳恳。因为经济不宽裕,买不起高价的商品房。故于2006年底申请了首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当时是单身,因此申请了一房型。
等了两年。到2008年底。出了一个所谓的257号码文,将公务人员申请租赁房的租金补助,从原来规定的70%降到60%。降就降吧。谁叫咱穷买不起商品房呢。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2008年7月15号之后申请的,除了单身公务员,只能买不能租。就是后面的申请人,享受不到前面申请人的待遇了。
可是又有一个新规定。申请一房型的,要在三房里合租。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合租不如住集体宿舍得了。还省租金水电费。
政策之朝令夕改,前后不一。令人无所适从。
到了今年,因为本人结婚,到保障房中心去更改户型时,却被要求购买每平方米高达七千元保障性商品房。
忍无可忍,出离愤怒!
本人是第一批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户。当时按《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厦府办〔2006〕298号),申请了租赁房。本人是有租赁资格的。因当时单身准备结婚,到保障房中心咨询,打了市长专线咨询。都解释说,结婚后可以更改户型,租赁二房型。
言而无信,反复无常,莫此为甚!
2008年的257号文,调整的是2008年7月15日之后的租赁房申请,不能溯及到前面的申请。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申请户,应当享有租赁的权利。也就是:家庭户可租两房三房;单人可租一房,成家后可转租两房。现在要求单人申请户成家后,只能买,不能租两房。这是彻头彻尾的失信。
同样的两个人,都在2006年底申请租赁房,一个人在2008年7月15日前结婚,一个人在2008年7月15日后结婚。前者就拥有租赁两房的权利,后者就只能买高价的保障性商品房。这是什么公平道理!是歧视?还是鼓励早婚!??
制定政策的同志们很辛苦。但是制定政策是要有原则的,应遵循连贯性,一致性,公平性的原则。后面制定的政策不能溯及以往,可以调整后面的申请户,而不能调整前面的申请户。否则,定政策就成了捏泥人,爱怎么捏就怎么捏了。
对这个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规定。本人决定要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无效就提起行政诉讼,请法律做最后裁决。这不仅是为自己讨个公道,也为2008年7月15日之前,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单身公务人员同志们讨个公道。请与我相同遭遇的同志们加我QQ:1441797131。我们共同出谋献策,集体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作者: ] |
| 在厦门外地的怎么就不能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呢 我们也是建设厦门的一分子呀 |
[作者: www 260910729@qq.com ] |
| 好不容易能有机会选房了,却说要把户口迁到岛外。我不过是租房住,还要迁户口,那不是本市变为岛外,待遇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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