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国土房〔2010〕100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汀溪小城镇
汀溪中路三期用地征收补偿预告
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褒美村:
根据地字第350212201002155号规划许可证,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汀溪小城镇汀溪中路三期用地需要征收位于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褒美村集体土地9656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及厦门市征收土地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地单位: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褒美村。
三、实施单位: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四、用地范围四至坐标: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五、自预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市、区有关征地拆迁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拟征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事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通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我局用地矿产科,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告。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征收 补偿 预告
抄送: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区政府、汀溪镇政府、存档(3)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201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