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央、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府[2010]161号),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5%。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已受理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对新受理的贷款,按上述规定执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