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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申报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
 
  二、行政许可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1990519日发布)第十三条;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9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十一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21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
  (3)政府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六、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3、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二份);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二件);
  9、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区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出让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协议地价方案的确定、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皇达大厦26
  联系电话:5188568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
  联系电话:6586990
  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安农业银行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7558572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