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编号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二、行政许可内容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十三条;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方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材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经村委会盖章的复印件),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七、申请表格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委会领取或网上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各国土资源所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农转用审批、区政府审批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无使用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机构
由各土地所受理。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