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核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建设用地许可(A01-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其中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用地预审。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许可方式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乡规划;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符合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5、工业项目应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服务设施所占比例。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政策性住房用地;
(5)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6)成片开发区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A、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
(3)政府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B、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出让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
(2)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五)批准使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3、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二份);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二件);
9、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四)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经村委会盖章的复印件),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xmtfj.gov.cn);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委会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xmtfj.gov.cn)。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区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由市土地矿产交易市场受理。
(三)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各国土资源所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拍卖、招标、挂牌有关程序办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受理——土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出让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矿产交易市场组织招、拍、挂——签订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0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部分项目根据情况可以当天办结。
(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0个工作日(其中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10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批准10个工作日;不包含协议地价方案的确定、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时间)。
(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按公告的时间。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农转用审批、区政府审批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政府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使用期限。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立项、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及供地手续。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市局综合服务大厅:松柏大厦3楼,电话:5108102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建设大厦3楼,电话:8129112
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电话:6228915
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电话:6586990
同安分局:同安国土大楼,电话:7579020
同安区审批服务中心:同安农业银行大厦五楼,电话:7558572
市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电话:7089838
十七、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
市局纪检监察室:松柏大厦18楼,电话:5108056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电话:5187188
市局信访投诉中心:松柏大厦3楼,电话:5108298
十八、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cn
十九、法律救济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