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和土地出让金的计收,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契税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厦财农[2007]2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7]31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收土地出让金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2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房屋买卖契税计税金额、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土地出让金计缴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金额、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土地出让金的计缴基数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包括装修费用及其配套设施费用。
此通知自2007年7月9日起执行,以中心的收件时间为准。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