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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5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008-05-30)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房[2008]180号)的文件精神,从今年5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我市的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再按房屋的面积收取。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指建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各种登记类型)向申请人或房屋权利人收取的费用。

二、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三、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因房屋坐落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征收。

五、房屋登记费中含权属证书费,只核发一本证书的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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