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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办事指南

(2006-04-04)

一、适用条件

   已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二、办理流程

三、提交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凭(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单位的法人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受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的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四、交缴的标准

1住房:每宗100元(注:一份合同每登记一次为一宗,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年租金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按1.5%收取手续费,年租金2万元以上的(不含2万元),按1%收取手续费。(注:一年一收,由出租人承担)。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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