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我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强化我区各镇街和各行政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纠纷处理能力,创建“平安集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集美区作为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城区,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加速,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要求愈显迫切。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求,必须建立及时、便捷、公正和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和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为我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确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息纷止争的角色和职责,对我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和整合,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和谐与公正的城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各镇街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明确任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自身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建立机构,规范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区里已成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区财政每年下拨6万元经费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区级纠纷解决服务中心设在区司法局,人员以司法局基层科为主。 各个镇街要在2006年底之前,分别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领导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解决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 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运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联合调处等多种手段,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指定具体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处理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报送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不得推诿、拖延。对于轻微的、法律不禁止调解的各类纠纷,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实行调解;对于需要仲裁的民事纠纷,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以及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要采取联合调处的办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协同处理,联合调处中牵头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召开联系会议,协商处理纠纷,职能部门协商解决民事纠纷,要形成会议纪要;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纠纷发生的特点与规律,善于借鉴各地的做法,积极探索针对性强、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新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纠纷时不得收取除鉴定费、评估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行政机关不能以调解为由,对案件久拖不决或变相强制。 三、强化基层,完善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措施 各镇街应当充分发挥纠纷解决机制中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充分发挥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作用,调动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力量,力争在2007年上半年在全区各镇街全面建立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镇街 “中心”设在司法所,人员由综治、司法、信访等部门抽调组成,司法所人员按编制配齐至3人。各镇街每年拨出不少于1万元资金作为镇街“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为了创建高效、便民窗口,区政府为每个“中心”(司法所)配备一台警车,各街镇要为“中心”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纠纷解决服务中心”要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方法,及时受理、调处和纠纷案件分流,将服务中心的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保证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使之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奖惩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道路,在寻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模式进行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中心”对纠纷案件具有调度权、监督权和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权。对超出其职权范围的纠纷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抓好培扶,增强民间组织的纠纷处理能力。 民间调解是平等主体在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协商解决其与行政管理活动无关的民事纠纷的一种自治性活动。培育、扶持民间调解组织的发展壮大并充分发挥其在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减少诉讼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功能作用,是完善纠纷解决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各镇街和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和扶持区域性、行业性、专门性等多种民间调解组织的发展,引导律师、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提供专业咨询、法律援助及调解服务等手段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等形式,加强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不断提高民间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区、街镇对公益性调解组织要予以一定的支持,对成绩显著调解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列入其年度经费预算,同级政府财政要给予相应保障。 五、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位,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机关纠纷解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机关工作人员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机关工作人员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要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并纳入督办、催办的程序,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确保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区监察部门和区效能办要跟踪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并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评估的内容,督促各镇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镇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尊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纠纷解决活动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镇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并上报区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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